南京1名男子买了6个馒头后,到通讯服务营业厅办业务,其间他发现馒头丢了,便找工作人员索要。工作人员称没看到他的馒头。随后,该名男子报警投诉营业厅,警察赶到了解情况后批评其自己没保管好,还胡搅蛮缠,后来男子也表示暂不追究,离开了现场。(2月13日《扬子晚报》)
丢失不过价值两三元钱的6个馒头,报警投诉,要求公安处理,确实有点小题大做,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不过,笔者认为社会对于6个馒头不能抱着围观心态看热闹,应当透过“闹剧”看到事件背后的问题。
丢失价值两三块钱的6个馒头虽小,但是失主要求营业厅赔偿并非无理取闹,符合法律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换言之,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作为经营者的营业厅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消费者负有保管财物的义务,虽然只是小小的6个馒头,但是也必须依法予以保管。消费者既然是在营业厅消费时丢失的6个馒头,那么营业厅就必须为之承担责任,消费者要求给予赔偿是合法要求,不能因为损失的金额比较少和消费者自己没看管好就认定是无理取闹,更不是胡搅蛮缠。
其次,俗话说有事找警察,丢失了6个馒头,而且得不到赔偿,讨不到说法,报警处理是老百姓最后的办法,是不得已的措施,更何况报警处理遇到的困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市民为了找回丢失的6个馒头报警无可厚非。虽然只有6个馒头,只是小事,达不到立案标准,警察可以对消费者说明,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因为丢失6个馒头不够立案标准就批评报警的群众,这背离了警察为民服务的宗旨。更何况市民在6个馒头纠纷得不到很好处理的情况下,首先想到找警察处理,而不是找同样享有管理职权的消协等部门处理,就说明群众信任警察,心中有警察。不过,经过警察的批评指责之后,事情是处理了,不再索要馒头了,但是警察在群众心中的信任和威望也失去了,群众以后遇到困难不会再找警察处理,因为在群众心中已经有了定位,就是警察不干事,不为民做主,而是打发老百姓。同样,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的经营者由此也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自然会选择用脚投票,下次购物寻求服务只会去另外一家。
总而言之,6个馒头虽小,但是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大,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批评消费者报警的处理方式,让群主丢失了的6个馒头再也找不回来是小,让公安部门由此丢失的公信力才是大。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