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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疑电信,打破“父子式”垄断监管

2012年02月14日 08:35   来源:山西晚报   杨涛(江西 检察官)
    哈尔滨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高调叫板电信行业的计费方式。然而,哈尔滨工商部门的行动引起了哈尔滨乃至是全国电信业针锋相对的强烈反应,《人民邮电报》更是撰文直指工商部门越权执法。(本报今日16版报道)

    打电话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电信部门制定的这种方便自己而侵害消费者的规定,近年来屡屡为民众所诟病。但这样的不合理的规定,却能一直顽固地生存,一方面是作为电信部门的监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执法机关不作为,另一方面则是,工商行政执法部囿于电信部门上头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不敢作为。

    其实,虽然信息产业部门主管并监管电信部门,对其规章制度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工商局也有监管电信的权力。因为,电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直接面对消费者,如果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工商部门当然应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对电信部门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进行监管。

    而且,这种监管与现行的法律不仅无冲突,还有法律支持。例如,虽然《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关系而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要说有冲突,也是《电信条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电信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

    不仅如此,我们希望更多的行政执法机关站起来向诸如电信等垄断部门叫板,打破一些权力部门的垄断监管,打破“父子式”监管垄断部门的模式。众所周知,电信部门是个垄断部门,按理讲,国家对这种市场垄断部门更应当加强中立的监管。但吊诡的是,监管电信部门的权力被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垄断,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系脱胎于电信等部门,其主要职责也是监管电信部门,是“父与子”式一人对一人的监管,这种监管由于平时的密切工作联系,难免监管手软而乏力,从信息产业部门对电信部门不合理规定的视而不见就可见一斑。更要命的是,像这种“父与子”式的监管,在许多垄断行业都存在,比如盐业部门、烟草部门、银行部门等等,都是由这些垄断部门的老上司脱胎成为监管部门并垄断监管权力,并且主要就是监管原来的下级部门。

    哈尔滨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不仅对不合理的规定敲响了丧钟,更重要的意义就是对监管“垄断部门”的机关垄断监管权力行为吹响了号角,它告诉我们,对于垄断部门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不但垄断部门的老上级可以管,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其他执法机关也有权而且必须管。如此,才能制约垄断部门恣意的权力,才能更周全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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