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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为消费者维权天经地义

2012年02月14日 06:53   来源:京华时报    吴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上位法,法律效力大于电信条例这个下位法。同时,对任一行业的“监督”,群众有此责,社会组织有此责,政府亦有此责,怎么可能只是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有?

  为消费者维权是谁的职责?难道只有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才有这等权力,如果政府部门担当一下就是越权?简直是笑话。哈尔滨工商局质疑电信收费,人民邮电报却称其越权,这家行业报纸闹的就是这样的笑话。

  最近哈尔滨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高调叫板电信行业的计费方式,直指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的不合理。消费者对这种电信收费不合理早已不堪忍受,只是苦于身单力薄,没人为自己撑腰而作罢。类似的不合理还有假宽带,比真正的宽带“窄”不少,收费却畸高,找谁说理去?

  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是维护群众利益,这当然就包括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实际中,确有很多边缘性的维护群众权益的责任,“下放”给了社会组织,以便政府集中精力做好关系群众利益的中心事务。而在社会组织担不起时,政府部门便会接过来担一担。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时,消协这样的社会组织首先就要担起责来。而当这个社会组织的“胳膊”拧不过某些垄断企业的“大腿”时,政府部门就要担起为消费者维权的责任。这表明,政府部门为消费者维权实乃天经地义,哈尔滨工商局此举,担当的正是这样的责任,何来越权?

  凡事讲依法,哈尔滨工商局此举是否违法呢?作为执法主体,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于法有据。人民邮电报依据国家电信条例,认为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哈尔滨工商局无权“叫停”电信收费。这是搞不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上位法,法律效力大于电信条例这个下位法。同时,对任一行业的“监督”,群众有此责,社会组织有此责,政府亦有此责,怎么可能只是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有?

  媒体的职责是什么?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维护公共利益。敢于对那些不当的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及其他特殊利益开刀,媒体才有“铁肩”,才担得起道义。电信不当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正是其不当的行业利益,人民邮电报替所在行业说话,是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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