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2月12日《广州日报》)
《办法》的几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一些收费项目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窄了商业银行自行定价空间;二是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三是对部分收费投诉焦点有所监管。
不过,笔者认为,《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项目服务,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这相对于上千余项银行收费服务产品和项目来说,还是太少。而免费项目仅占千余项收费项目不到20%,给银行收费的自由度和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力和空间仍然较大。
再看明码标价制度,这是每每百姓反映强烈时,监管部门都着重强调的一点。其实,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大多数都进行了“明码标价”,关键问题是要减少多如牛毛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而不是强调形式上的“明码标价”。如果不合理收费仍然在收,高收费仍然没有下来,“明码标价”又有何用?
这几年,每当消费者投诉多,百姓意见大时,监管部门都会出台监管措施、免费项目,特别是修改制定管理《办法》。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收费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办法,呈现出正比例增加趋势。那么,治理银行乱收费还有哪些办法呢?
笔者认为,不在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面有多大、项目有多少。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多容易带来两大问题:一是涉嫌对市场干预过多,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容易被指责为把高收费合法化,变相保护银行收费。监管部门必须搞清楚银行开发金融产品的目的在哪里?消费者对银行收费不满意在哪里?
从目前来说,银行开发金融新产品大多有两大目的:首先是为了吸收存款,保证存款支付和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发放贷款,比如:为客户服务的大多数结算手段和产品包括银行卡;其次,是为了收取费用,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如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和各类理财产品等。
客户对银行收费不满意主要表现在,对银行把传统结算功能的产品和手段拿来当做收费工具,把没有给客户创造附加价值的产品用来收费。其实,对银行开发的、给客户创造附加价值,使得客户资产增值的各类银行产品收费,客户一般是没有意见的。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以是否给客户创造价值,是否使得客户资产增值为标准,来确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产品。这样的话,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各类结算手段工具就不应该收取费用。比如:借记卡上的各类收费项目完全是结算性质的。借记卡是存款性质工具,借记卡与存折相比较在存取款、异地转账、跨行转账取款等方面确实方便了客户,但这不够成收费的理由。因为,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银行卡结算工具,客户将自己的资金在一定时间里让渡给银行使用来牟利,这已经是对等交易,怎能再收费呢?况且,不收费的存折工具被银行取消了,存款又是负利率,再加上银行对银行卡名目繁多的收费,客户怎能没有意见呢?
再比如,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持有者只要发生透支就应该按规定支付银行透支利息。因为,银行给你提供了融资,银行资金是有成本的,银行就是做“资金生意”的,收取高利差无可厚非。花旗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整个收入的80%以上,而信用卡收入占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高,主要是信用卡透支收入。花旗银行瞄准了美国民众超前消费的习俗,开发出五花八门的信用卡透支消费项目。
再比如,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只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客户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银行支付费用。
总之,政府定价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应以是否给客户创造价值、使得客户资产增值为收费与否的标准。只要确立这个标准,那么,银行乱收费项目就会大大减少,银行收费项目才能收得理直气壮,客户也会心服口服。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