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药家鑫案的一连串舆情话题,都折射出当前公共舆论建设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诉诸情感的谩骂与质疑,往往为投机者所利用。
药家鑫案尘埃落定,后续新闻却接连不断。近日被害人亲属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宣称,愿意接受药父在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对此,药父表示,“既然当初张平选明确拒绝并退还了这20万元,现在我就没有义务再给他这笔钱。”
从当初拒不接受药家“带血的钱”,到如今主动前往索取赠款,张家态度急转的原因,据说是因为妻子生病没有医药费。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既为生活所迫,只要药父的赠与意愿未改,现在反悔倒也情有可原。
不仅药父明确表示拒绝,就连当初声援受害人的广大网民,也一面倒地站在了对立面。产生如此舆情,实乃张家索赠的行为违背了中国人的情感法则。
国人看待事情,在乎一个情字。无论是之前基于“杀人者偿命”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还是后来对张显利用网络舆情企图影响司法的贬斥,在坊间百姓的情感衡量中,行为的道德瑕疵难免导致人们情感上的否定性评价。既然之前选择了不原谅、不要钱,为何等药家鑫被处死后又选择接受呢?这样的举动很容易引起人们对其背后真实动机的怀疑。
排除飘忽不定的情感好恶,我更习惯于从法理上分析该案中的20万赠与是否仍然有效。依据合同法规定,20万可视作药父的一种赠与,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药父是想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求得药家鑫的从轻判决。法律明确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当时没有接受,赠与合同就不成立。现在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赠与也早已不具备当初成立的条件。
问题的关键是,药父在受赠人退钱后曾发微博称:“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且这条微博一直未删除。这是否意味着赠与人的赠与意愿继续有效呢?
很显然,微博未删除并不等同于赠与意愿成立,否则我们就可以依据某人数年前在网上留下的卖房价格与之交易了。即便微博上的记录能够构成合约延续生效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在张家表示接受赠与的时候,药父的态度也说明其已经撤销了赠与。
其实,围绕着药家鑫案的一连串舆情话题,都折射出当前公共舆论建设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诉诸情感的谩骂与质疑,往往为投机者所利用。作为一种公共议题,无论人们情感上指责谁或是偏袒谁,公共空间的构建都当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一旦回归到法律的理性精神上,一些纠葛不清的争议原来只是个简单不过的判断而已。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