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进场费当以商业贿赂论处

2012年02月02日 11:0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吴睿鸫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超市卖场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但是这些费用到底有多少种?记者近日调查了一些供货商和在超市工作的人士。(2月1日《人民日报》)

    进场费等商业潜规则的存在,表面上看,消费者成为了受益者。但实际上进场费收得越高,供货商的定价只能水涨船高,最终受到伤害是消费者。更为重要的是,大型超市“坐地生财”的做法,不仅会助推CPI,推高物价上涨,也会导致生产企业因利润降低,逼着他们压低生产成本,甚至在降低产品质量上做文章。

    鉴于此,五部委开始祭起大棒,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行为,这不仅能让进场费等潜规则走向台面,有效地理顺商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能让普通老百姓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但纵观《清理整顿方案》,虽然列出了清理整顿对象,比如,最大单店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20家(含)等,可在处罚机制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硬措施,只有“约谈”等不痛不痒的“软刀子”。显然,倘若按这种态势整顿下去的话,很可能让这次清理,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则会无功而返。

    实际上,无论是进场费,还是条码费,不管是节庆费,还是节日赞助费,都可以定性为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显然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以各种账外给予的进场费等费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任何假借进场费等名目收取的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账外”、“暗中”是商业贿赂的两个特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既不公开,又不入账,并且排斥正当竞争,完成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所以,对在账外收取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的商家和单位,应当以商业贿赂予以严厉打击。倘若情节轻微,可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倘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就可以动用刑法,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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