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监督食品经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把好退市关。(1月28日《北京晨报》)
此次工商总局的要求,其实没什么新意,可以说是老调重弹,或说是对于常识的重复。即将过期的食品,守法的经营者自己就应该有提前的处理措施,而非仅仅做出醒目提示,如果经营者按要求做出醒目提示,很可能就没人买了,这一要求意义不大,倒不如像有网友说的,要求增大食品生产日期的字体、并且印在包装上显眼的地方。而对于过期的食品及时查处、处理,监督、把好食品的退市关,本来就该是各地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
因此,这个新春要求并没有得到网友们的买账,笔者也不觉得这样一个要求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尽管工商总局的出发点是好的。其实,目前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恰恰在于一些地方的工商监管部门,不但不按类似的要求和规章制度执法,甚至还充当起了不法商家的保护伞。故而,要想为民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倒不如规范各地工商部门,让他们能够严格执法。
去年8月,河北邯郸市推出有奖举报政策,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可获奖10万。律师殷清利想知道,政府是否能按文件办事,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并请工商现场查处,但均无果。工商部门甚至向殷清利坦言,大超市属市局管,他们有难处。
在去年的这起“小工商惹不起大超市”事件中,当事的一些工商部门对于殷清利的举报,几乎都拖延不处理,其中还有“通知”相应超市的行为,无奈之下,殷清利只好起诉相应工商部门。事实上,类似事件在其它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原因大抵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如大超市一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自然容易享受“超国民待遇”,或是一些工商人员为了一己之私,与不法商家勾搭搞权力寻租,充当起保护伞、“通讯员”的角色。
这类现象的存在,就使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到地方就被架空,而此次这样的要求就更别提了,也难免成为镜花水月。面对如此“困境”,工商总局要真想“要求”得动各地,还得在规范各地的工商部门上下功夫,对于不作为甚至“反作为”的工商部门、工商人员,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但要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更应主动出击,检查、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多管齐下,严格规范,使相应工商部门回归为消费者服务的本色,如此一来,要求反而不需要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