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头休假,障碍不在法律在道义

2012年01月19日 13:09   来源:红网   张楠之
    广东省人大代表陈宗文联同其他10名人大代表建言,领导干部、尤其是省市领导应带头休带薪假。陈宗文称广州省直机关大部分公务员存在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疾病,鼓励和支持公务员休假,以消除基层公务员不敢休假顾虑。(1月18日《广州日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仅指当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与平民百姓都要依法受到与自己行为相适应的惩罚,也是指无论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有权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则进一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休假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且,由于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劳动者的一项合法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劳动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带薪年休假。
    
    但是现实却是,无论是机关里的领导干部,还是基层公务员,或者其他的普通劳动者,真正能够享受这一法定权利的人少之又少,真正敢于理直气壮要求享受这一权利的人少之又少。这里边,既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有现实环境的问题。
    
    现实中的典型人物,大都是一年365天连轴转,老婆生孩子、父母生病去世都不请假去探望的人。在这样的氛围里,一个普通的公务员申请带薪休假,很容易被认为工作不热情,缺乏奉献精神,而其本人也容易因各种顾虑而不敢申请休假。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对于鼓励和支持公务员休假,消除基层公务员不敢休假的顾虑,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益的。从这一点上来说,这11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虽然领导干部带薪年休假,甚至是带头休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在现实中却存在着道义上的障碍。因为,虽然带薪休假合理合法,但在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仍然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大多数劳动者仍然没有切实享受到这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时候,领导干部却率先休假,不仅不符合“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为官之德,更有漠视劳动者休假权的不作为之嫌——毕竟,普通劳动者的休假权得不到保障,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个合乎法律和情理的行为,却陷入道义上的非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非议不是要将大家都拉回一个较低的标准,而是对一个较高标准的期许——特别是当非议的对象是对此负有当然责任的领导干部时,则更是如此。当消除了所有劳动者不敢休带薪假的顾虑之后,再来谈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得到的就会只是赞许,而非非议。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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