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人大代表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广东有责任率先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以保护劳动者生命权,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1月17日《广州日报》)
从职业者的角度来讲,职业病的范围越多越好,因为这可以让其权利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到保障;但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职业病过多并非好事,这有可能导致职业者成为“易碎品”。而过多的因素,恰恰增加了评定的不确定性,使职业成为一种高风险,对于职业者的权利未必是有效的保护。
对此,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职业病”的风险,以及有效化解成本,会大量淘汰老员工,或者在用工之前,进行某种权利性的界定,或让员工进行健康上的检验,或者私下达成某种约定。而对于“过劳死”的入“职”,则更会加剧这种现象。
此外,“过劳死”该如何鉴定?导致其后果的原因很多,比如有职业本身的,也有个人生存压力,甚至强烈的心理焦虑,都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但其间的原因不同,则性质也就千差万别;另一方面,如何体现公平。过度劳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几乎人人都或多或少面临这样的状况,公家人有,自谋职业者同样存在,同为职业人,如何来实现权利的托底,以及保障?
增加职业病种不是万能药,将劳动权益保障统归到这一条道上,其实是一种过度迷信。“过劳死”呈高发态势,并一度成为社会问题,引起关注这无可厚非,但必须从导致问题的原因入手解决,方能对症下药,更加有效。
表面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等原因所致,实际上却与用工环境不优,劳动权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有很大关系。一方面,随意加班和超负荷工作并不缺乏法律规定制约,恰恰在于执行得不到位;另一方面,重资轻劳的观念如果不得到有效改善的话,即便过劳死在医学和法律标准上取得了实质性进步,也未必能收到预期中的效果。
从某种意义讲,对于劳动权益保护,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上。在一个“欠薪现象”还比较严重的环境下,与其不断出台新的制度补丁,甚至过度理想化,不如面对现实情况,加大既有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