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参加省人大分组审议时说,一些政府机关老觉得法治的对象是老百姓,其实法治的第一个对象是政府,依法行政约束的是政府本身;现在行政权大于所有的权力,这与依法行政不相符合,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不应该是无限的政府。
金正佳的这番讲话,道出了法治社会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实质。在不少地方和政府部门,一些公务员好不容易弄清了“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所在,知道前者为“法律及有关制度”之意,后者为“依法治理”之意,但对“法治”却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以为“法治”就是政府依法“治”老百姓。这种误解不只是观念上的问题,而且会对政府权力的行使造成误导,甚至引发严重的行政弊端和治理危机,因此亟须对此认真辨析,正本清源,为依法行政革除观念上的障碍。
在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以及企业、资本主体、社会事务主体、中介组织等)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府是公权力主体,公民是私权利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但两者的依据形式大不相同。由于政府权力具有强制性,且大多直接涉及公民的实际利益,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公民权利的受损、流失。所以,宪法和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宗旨,就是对政府权力重在限制和约束,对公民权利则重在维护和保障。
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中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确立了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约束政府权力,需采用“列举法”,即逐一列举权力清单,政府部门及官员只享有清单上列举的权力,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染指;对保障公民权利则需采取“排除法”,宣布公民除某些“权利”不得行使之外,其他权利都是无需法律赋予而天然享有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应当适用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温家宝总理就《纲要》解释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这就是约束政府权力应当适用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落实这两项原则,政府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的“自由度”远不如公民,似乎对政府很不公平,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民权利没有强制性,不会对政府权力造成损害),从总体上看又是十分公平的。
法治的另一个内在要求是权责对等,法治首先要约束政府权力,也意味着合理减轻了政府的责任。我们说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是说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都严加“看管”,同时政府履行的保障责任也是有限的,不必对老百姓吃喝拉撒睡的每个环节都全盘“包揽”。这样既可最大限度避免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社会的发育,最终也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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