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公文称强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3条”(实际该法只有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5条”(实际该法只有64条)。(今日本报A15版) 强拆一时没借口,搬出法条莫须有。 七三六五全是扯,背后到底有何谋? 做事全凭会虚构,如此行政无异偷。 说是法盲又不像,忍见公信日渐瘦?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