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李方平等八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不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并借此推动城乡户籍平权。近日,出席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尹志国、刘祥、汪新平等也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取消“农民工”称谓。(1月12日《大河报》)
近来,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呼声和建议一直不断——去年12月20日,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领导与社科界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呼吁加快户籍改革,取消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称谓。今年1月3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也提出,广东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
取消“农民工”称谓主要是因为其带有歧视之嫌,为此,深圳人大代表建议将“农民工”改为“援建者”。笔者不禁要问:取消了“农民工”称谓,将其改为“援建者”,难道他们就不受歧视了吗?在我看来,如果只改称谓不改待遇和地位,即使称谓再好听,也难逃被歧视的命运。
比如,“小姐”原来还是一个褒义词——形容年轻漂亮的女子。然而,近年来有人将“妓女”称谓改为“小姐”,可以说,“小姐”远比“妓女”名字好听,但“小姐”称谓并没有改变人们对他们的歧视,反而是把“小姐”这个褒义词变成了贬义词。再比如,我们现在的地方官员,原来人们称之为官员大老爷,现在改为“公仆”——人民的仆人,虽然这个称谓不好听,却没有任何人去歧视它们,反而羡慕不已,人人都想成为“公仆”。显然,某类人受歧视与否的关键不在于称谓。
众所周知,我们的“公仆”、公务员们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有着稳定的收入、丰厚的福利待遇,甚者还有一些“灰色收入”等等,能得到公众的“尊重”。反观我们的“农民工”们,他们收入不稳定、工作环境差、没有任何福利保障,而即便是那点工钱还要被老板拖欠,无疑,待遇差和地位低才是他们受歧视的根源,而非称谓。
所以,笔者关心的不是“农民工”称谓会被哪一个没有歧视性的词语来替代,而是“农民工”称谓被替代后,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住房、医疗、社会统筹等,能否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服务。如果农民工的这些待遇和地位问题解决不了,再好的称谓又有何用?农民工需要的不是华而不实的称谓,而是实实在在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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