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长韩正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我们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舆论。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东方早报》1月12日)
官员该不该有所敬畏,似乎已有了共识,至于该敬畏什么,不同的人在不同场合有不同表述。韩正市长表达了对“法律、组织、人民、舆论”的四种敬畏;2010年2月10日的《大公报》说官员应敬畏“法律、民意、责任”;2010年5月6日人民网的文章说官员应对“人民群众、手中权力、规章制度、个人良知”充满敬畏;2011年11月3日《广西日报》的文章说,应“敬畏法纪,做到令行禁止;敬畏群众,增强公仆意识;敬畏制度,自觉循规蹈矩;敬畏责任,坚持执政为民;敬畏良知,防止逆情悖理”……无论如何,不是敬畏什么鬼神和“风水”,更不能无所敬畏。
君子之心,常存敬畏;官有所畏,业有所成。在社会主义中国,无论畏惧的内容具体怎么表述,目的都只有一个,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让官员真正充满敬畏,而不至于落入“出口好表态、大话好救急”的尴尬。孔子在解读《易经》“震”卦时说:“洊雷震,君子以恐惧修省”。古今中外的实践和经验表明,制度才是最根本的东西,违规成本是“恐惧”的直接来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制度权威性和维持官员“恐惧”感的最好措施。让我国官员充满敬畏,戒慎惊惧之心,修身立德,严以律己,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也必须依靠制度。
具体来说,需要规范行为方面的制度,如《公务员行为准则》、《道德准则》等;需要官员教育学习方面的制度,既要有外在的硬性学习和考试,也要有出于自觉的自学,避免“无知者无畏”;需要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严厉的处罚制度,让官员对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需要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发生一起处罚一起,让官员“望而生畏”;需要有立体的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同级相互监督、下级监督、上级监督,同行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让监督无处不在,从而使得官员不敢违规,违规之后不敢不严肃处理。
“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中国的少数官员之所以没有敬畏,或者敬畏错误,问题就出在制度方面。一方面,制度缺失,“无法可依”、“无据可罚”常常被作为借口;后台牢靠,官官相卫,信奉“灵活变通,有问题能摆平”,以拖、遮来规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缺乏鲜活的教育案例,畏惧的整体文化氛围没有形成,使得官员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由于诸多本该透明的官员信息不透明,信息的不对等让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无从监督,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官员缺少畏惧。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社会行为方面,政府扮演着相关制度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官员则具体承载了这种要求。官员的一言一行,具有社会示范作用。要将官员的畏惧落到实处,非制度不可,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官员将畏惧落到实处,是一个基础性要求。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