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行为规范”设计得多么细致,如果不能得到落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要让纸面上的规范造福于民,还应从根源上堵塞漏洞,让一些不守职业道德的医疗从业人员无机可趁。
近日,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行为规范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都囊括在内,以期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规范要求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恪守医德”。那些收患者红包、吃药品回扣、倒卖号源的不法行为,将被按章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解聘或吊销执照,甚至移送法办。但问题在于,这样一份面面俱到的规范,是否能够丝丝入扣地落到实处,彻底解决医疗服务的问题呢?
医疗服务出现的乱象,原因非常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绝不是因为缺少文本规定。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卫生系统的规章制度连篇累牍,但是依然堵不住种种问题。譬如依靠药品回扣牟利的行为,早就被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所禁止,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论是医生还是医院,越界犯规者屡见不鲜。
在现行法令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大背景下,再去制定新的“行为规范”,只能是一种法规上的自我完善,能否起到治本的作用尚有疑问。头疼医头、以政代法的做法,最终只会让“行为规范”成为口号性的建议,成为口惠而实不至的摆设。
退一步讲,即便医疗机构有意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行为规范”,但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也不容易。规范中规定“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这种自查自纠的管理办法,极易造成漏洞。如果产生了医患纠纷,通常情况下,领导班子是断不会让“家丑”外扬的。比如“行为规范”规定,“不得夸大病情、过度治疗”,如果只由领导班子的个人意志来确定检定标准,那么就很难服众。再如,一些地方基层的医疗机构的执行力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也为“行为规范”实施增加了难度。不久前,发生在安徽涡阳县的丙肝集体感染事件就是明证,仅靠“行为规范”很难监管“一针灵”式的乡村医师。
无论“行为规范”设计得多么细致,如果不能得到落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要让纸面上的规范造福于民,还应从根源上堵塞漏洞,让一些不守职业道德的医疗从业人员无机可趁,对于那些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主管部门也要有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依法解决。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