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简称《规则》),提出将实行“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的管理方法。《规则》明确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规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以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药品名称变相涨价。
一些药企之所以要玩“穿马甲”涨价的花招,主要是为了化解价格主管部门对药价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多数基础药物实行定价或限价,有时进而规定下调部分药品的价格,药企为了追求更大利润,对被定价、限价、降价的药品实行限产并逐步停产,而将相同成分的药品改换剂型、规格、包装,以新药名义重新注册后高价上市。
除《规则》对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的“比价”作出限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应该有更严格而有效的办法,从源头上遏制药品“穿马甲”以变相涨价的现象。今年3月,发改委价格司和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药品“降价死”的招数现在不灵了,因为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取消了简单改剂型的注册分类,要求改剂型药物必须体现新剂型的优越性,2008年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明确,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来证明中药改剂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过去那种药品成分不变,注册个新名称继续销售的做法行不通了”。如果说《规则》禁止的是药品“穿马甲”后变相涨价的行为,《办法》禁止的则是药品简单“穿马甲”的行为本身,如果《办法》能从源头上把好关,严格堵住药品简单改剂型、包装后重新注册的通道,那么药品简单“穿马甲”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药品“穿马甲”后变相涨价的现象也将随之减少。
既要严格执行《规则》以防止药品“穿马甲”变相涨价,更要严格执行《办法》以防止药品简单“穿马甲”,这两方面的工作,重点都是放在药品的生产和定价环节上。而药品价格之所以居高不下,另一个原因存在于药品销售环节,特别是销售终端环节——医院和医生。由于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药养医”的依赖,不少医院和医生缺乏给患者开低价药的积极性,而更多的是开高价药的冲动,无论是医生通过拿“提成”、“回扣”的灰色渠道,还是医院通过药房卖药的合法渠道,都能从开高价药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一方面要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的监管,遏制药品“穿马甲”变相涨价,另一方面深化医改,遏制医院和医生开高价药的冲动,使“穿马甲”涨价的药品在医院不但得不到积极配合,还要受到应有的抵制。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医药分开”改革,由国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公立医院的有效运行和医生的体面收入,使医院摆脱“以药养医”的依赖,切断医院与药品之间,医生与“提成”、“回扣”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政府定价药、限价药、降价药的市场供应的基础上,保证这些药品能够通过医院药房或社会上的药店卖到患者手中(实行“医药分开”后,医院如果保留药房,其出售的药品与药店出售的药品同价)。
目前,决策层、医务界在“医药分开”上已达成基本共识,这将是一个必然的改革方向。关于政府定价、限价、规定降价的药品,还需要加快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招标确定限价药、廉价药的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财政对这些企业给予补贴,保证他们获得合理的利润,维护他们生产限价药、廉价药的积极性,降低他们对生产高价药品的依赖。这与国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使公立医院摆脱对“以药养医”的依赖是一个道理。
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限价药、廉价药的生产供应,以《办法》、《规则》防止药品“穿马甲”涨价,以“医药分开”改革保证限价药、廉价药的终端销售,如此三管齐下,方能使限价药、廉价药从药企顺利到达患者手中,从总体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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