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向下属行贿唱的哪一出?

2011年11月11日 07:33   来源:长江日报   石城客
    组建于2000年的新广国际集团是广东省属的22家大型国企之一,2009年初资金链曝出危机,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以吴日晶为首的部分新广国际高管人员,诈骗套现、违规担保、贪污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2.94亿元,并有13.64亿元存在风险。此案一个细节是:吴日晶为消除阻碍其大权独揽的不同声音,竟向自己的下属行贿。(1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下属向上级行贿,不是新闻,但老总向下属行贿似不多见,因此激发了人们的围观心理,让人想象:老总行贿时是不是也低眉顺眼?更让人追问的是,吴日晶长期独占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大要职,“仅凭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数亿资金”,为何还向下属行贿?

   究其因不外乎三点。其一,结成利益联盟。吴日晶行贿对象是分管项目投资并协管公司财务的章望生,此人负责要害部门,对吴日晶很关键,事实上确实如此,正是章望生在集团决策时坚定支持吴日晶,吴日晶策划的项目才顺利通过。其二,“绑架”下属。老总向下属行贿,身为下属往往受宠若惊,不敢不受,一受贿,就万劫不复,在日后必然与老总亦步亦趋,对老总言听计从,因为两人已经是拴在一起的蚂蚱。其三,期权腐败。正如反腐专家所称:“吴日晶希望退休后得到关照,说明国企高管腐败有可能形成‘期权交易’,不仅受贿,还要长远获益,这一点值得警惕。”

   贪官向下属行贿,无关尊严,有关利益。与其说贪官向下属行贿,不如说向权力行贿,向利益臣服,通过收买掌权者,以牟取更大更多的利益。

   对国企负责人监督,并不缺少制度,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企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但不少时候,制度在一把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由于吴日晶权力极大,自然可以随心所欲。而且,为保万无一失,他通过行贿的方式腐蚀下属,这让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既然内部监督不可靠,那就不能全都寄望于内部监督。“管家”频“败家”,“舵手”变“祸首”,遏制国企腐败,没有捷径,说到底更要靠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就是所谓的“外人”能看管权力,不管他们唱的哪一出,总会原形毕露。

(责任编辑:王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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