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税”7天3变:政犹如此,民何以堪

2011年08月30日 06:05   来源:红网   知风
    在人们的印象里,我国是个“政策大国”,这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也并不矛盾,政策和法律应当是一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政策也可视为法律的具体和细化。而在习惯于“红头文件”发号施令的社会现状下,法律和政策的概念是不清楚的,触动社会约定俗成的意识形态的东西,还是各种各样的“新政策”。其实,有些“新政策”,本身就是既定的法律。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许多“新政策”的出台,都不可避免遭到社会舆论的质疑,更不可思议的是,有些被质疑之下的“新政策”,竟然朝令夕改。
    
    28日,有市民到华侨路的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惊讶发现:婚前房产加名,暂时不用缴纳契税了!“前两天不是还说没明确,不一定的吗?怎么现在又说法变了?”实际上,短短不到一周时间,关于婚前房产收税问题,南京已经换了3个不同的说法。这让市民们感觉有点“无所适从”。(8月29日中国经济网)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婚前房产加名税”,7天3变,最终被暂时否定。这看似房地产交易中心推出的一个新举措,实则已经不是房地产的市场运作,而是有关国家的税法,也就是国家法律。当一项有关法律的新举措发生7天3变,还谈何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而且,细究这项“加名税”,还是有法可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就应该收。那么,“加名税”7天3变,就把执法变成了违法。
    
    可能当法律体现在刑法中时,法律才更像法律。所以,在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案的过程中,舆论是拿法律来说事的。李昌奎案能够从死刑改判死缓,又从死缓改回死刑,人命关天的事都可以出尔反尔,一项“加名税”的7天3变,似乎无足轻重。但是,这样的朝令夕改,对法律威慑力的折损,对政策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并不能用“有错必纠”来自圆其说。而且,李昌奎案的一波三折和“加名税”的7天3变,看似法律“迎合”了民意,但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执法上的草率,施政上的失信昭然若揭。
    
    如果说李昌奎案的最终改判是一次法律的回归,那么,“加名税”的7天3变,就是懒政下的滥政,动摇的是法律的稳定性和政策的公信力。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那么,婚前房产加名明显属于房屋权属的转移或赠与,怎么就不可以征收“加名税”呢?这似乎是又一次法律屈从于民意,而这种“屈从”是因为被质疑紧跟婚姻法司法新解释而显得“猴急”。于是,法律就变成了“橡皮筋”。
    
    其实,“猴急”也可以解释为执法上的及时,应该是无可指摘的。但前提是另一个尴尬,婚姻法司法新解释还在被质疑之中,形成了一种类似不遭人待见之下的更不遭人待见。但事实恰恰相反,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和“婚前房产加名税”都是有法可依的,虽然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勉强挺住,而“加名税”却7天3变,最终暂时退缩。要厘清其中的原因,除了反映出法律本身缺乏严肃性和稳定性、新政策缺乏公信力外,还能说明什么?而造成这个尴尬局面的根源,就是权力的懒政和懒政下的滥政。
    
    在一个提倡法制的国家,法律的朝令夕改,政策的7天3变,政犹如此,民何以堪?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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