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培育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2011年03月13日 08:16   来源:羊城晚报   □滕朝阳
    比较起来,没有什么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遵从法律更能促进法律信仰的普遍形成,也没有什么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更能消解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经过60年历程,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固的法制基础。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同时也是一个崭新的起点。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完成和立法活动的终结。随着实践的发展,不仅要制定新的法律,也要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更可谓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从无法可依开始转向法律的实施,致力培育法律的权威进而培育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应当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纸上的法律体系,只有付诸实施,才有可能获得生命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是其特殊表现之一)比无法可依结果更糟,因为后者还使人们对法律怀有期待,而前者则使法律名誉扫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之所以被视为伟大进步,就在于后者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再完备的法律条文,如果不去组织实施,那它就是一件漂亮的摆设;如果实施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地严格执行,那它就是一件难看且难堪的摆设。

    人们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耳熟能详,而对法律如何才能必须被信仰则往往产生无力感。没有人会公开否认自己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向往,但法律信仰的根基似乎并不像自我表白那样牢固。卢梭曾说,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这当然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但即便如此,就一定能确立法律信仰吗?一个现代公民,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把国家所有的法律都铭刻在内心里,而一个对法律烂熟于心、援引条文如数家珍的人,也未必就对法律有真正的信仰。一个人若对法律有起码的敬畏感,那么即使对法律近于无知,也不会有大的过失。相反,那些恣意妄为的人在犯罪之后辩白自己“不懂法”,大抵都是谎言,他不是不懂,而是视法律为蔑如。

    法律首先被少数人信仰,然后才有可能扩展为被大多数人信仰。若法律成为大多数人信仰的对象,成为他们日常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事物,则法律就一定能得到公正执行,而执法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问题在于,对法律的信仰如何才能由少数人信仰变成普遍信仰。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当然可以通过内在修养而确立,但法律成为普遍信仰则意味着造成一种社会风气。比较起来,没有什么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遵从法律更能促进法律信仰的普遍形成,也没有什么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更能消解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依法治国,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依法行政。强大的行政权与公民生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依法理应成为行政的重要前提。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应于有法据,而不能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想怎样就怎样。不少官员很为政府的公信力担忧,其实,只要依法办事、奉公守法,政府的公信力就不会成为问题。但在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牢固树立法律信仰的官员只嫌其少,违法行政的官员则嫌其多。不是还有县领导赤裸裸宣称:“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这简直是把法律、把依法行政当成了绊脚石。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监督者和守卫者,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司法效率、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素质形象,都无不与法律能否树立权威、公众能否建立法律信仰有关。倘若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得不到及时纠正,公民通过司法途径得不到有效救济,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以生动实践成为尊崇、信仰法律的表率,又如何指望公民从内心对法律产生信仰呢?

    法律应当增进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法律体系应当更有效地增进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首先确立对法律的信仰,由此才可能在全社会造成人人信仰法律的局面,法律体系才能在法律被普遍信仰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日臻完善并呈现其规范调整引领现实的强大力量。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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