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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贡献”见证公民参与立法新水平

2011年03月11日 07:57   来源:齐鲁晚报   □潘洪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3月1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人大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来自网络上的积极声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许多有益的贡献。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此巨大的网民规模和较高的普及率,决定了中国网民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分量,也决定了网络民意在民意中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开门立法、问计于网,就成为广泛听取民意、积极凝聚民智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30多部法律,都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征求网民意见、反映网络民意逐渐成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法律法规背后有了越来越多来自网民的“草根声音”,同时也为不同利益的表达、碰撞、博弈提供了宽广的平台。最新的一个“网事贡献”案例是,车船税法草案公布以后,“全国人大网”在一个月内收到22832位网民提出的97295条意见,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2%。最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车船税法中,对有关内容作出了重要修改,大多数网民的意见得到了充分尊重与体现。

    立法机关广泛征求网络民意,广大网民以高度的热情和强劲的声音,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作出自己的“网事贡献”,已经成为中国公民参与立法的一条主渠道。《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八条)。在上述规定中,公民参与立法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丰富征求意见的形式,认真研究各界意见并吸收到立法当中。

    为保障网民以公民身份参与立法的权利,一方面,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名义,尊重和保障网民在网络活动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于各种侵犯网民权利、阻碍网民参与立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和渠道优势,努力拓宽向网民征求意见、与网民交流互动的空间,为网民参与立法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网络支持和网络服务,不断将公民参与立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公民参与立法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在《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公民参与立法逐渐发展了一些新的形式,包括公民、机构接受立法机关委托,或参加立法招标,独立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以及公民、机构自行提出立法项目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通过人大代表提交立法机关,等等。立法机关应当本着“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与公民参与立法新形式相适应的网络服务形态,充分尊重广大网民参与立法过程中的智慧和创造,最大限度地吸纳网民的“网事贡献”。照此发展下去,中国公民参与立法必将越来越成熟,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环境也将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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