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法官需要卡通“小包”来代言吗

2010年12月06日 09:03   来源:千龙网   蔡方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称某媒体人士建议法院设立自己的卡通形象,以利于展示“中国法治的力量和自信”,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发表看法。已经公布的卡通形象有两组,其中代言法官的是一对身着黑色法袍的卡通男女,借用清官包拯的名号称之为“小包”,代言法院的则是古代传说中的神兽独角兽,象征着智慧、正义和公平。从目前情况看,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支持和反对的人数不相上下,反对的阵营略略占据上风。

  为法院和法官设立卡通代言形象,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想法。一般说来,设立卡通形象有文化和商业上的两种目的。一是以具象的视觉符号去诠释抽象的机构或活动,使之更容易被理解并产生亲和感。二是将复杂的对象演绎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人格物",能够开拓出更广泛的商业空间。近些年来,奥运会等大型体育活动经常推出的吉祥物,就是一种卡通代言形象,其目的同样在于拉近公众与赛事之间的情感距离,并为大型体育活动提供艺术化的商业链条。不过,一个国家为法院和法官设计卡通形象,似乎还罕有所闻。

  法院和法官之所以很少被卡通化,大概有多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文化方面存在一定的"禁忌"。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一般被看作至高无上的规则,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也就天然地带有某种不可僭越的尊严。法官也是如此。作为社会矛盾的仲裁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的形象在各种文化和制度中都是颇为庄严的。无论是穿法袍的法官还是戴假发的法官,其形象所传达的信息都是权威、神秘和庄重。从文化的角度看,法院和法官所具备的这种气质,是很难用戏谑的卡通形象去概括的。

  此外,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卡通形象对法院和法官也未必有很大的推介意义。与奥运会、世界杯那种带有流动性、偶发性的大型活动不同,作为法律载体的法院,是一个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常设机构",法官更是最重要的社会角色之一。从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强烈存在感来看,法院和法官本身是不需要借用外力去"推广"的。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机构与卡通形象在价值向度上存在不合拍的地方。卡通形象的社会作用是增加亲和性,但法律机构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并不是与公众的亲近,而是超越种种争拗与歧见的普遍适用性,是带有仲裁性的定纷止争功能。卡通形象与法院的格格不入,可能正体现在这里。

  法律、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我们这样一个尚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来看,的确是需要推广的。但有必要指出的是,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最大差别,可能就在于它能否被简单而形象地概括。一个包青天,几乎囊括了中国人对于公平社会的全部遐想,但这对于现代法治而言恰恰是一个幻觉,因为法治的本意就是要尽可能减少人治的不确定性,增加规则的刚性。现代社会的法官不仅不可能再当包公,甚至也不允许去做那个全职全能的、对规则做任意解释的包公。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只能通过具体而公正的裁判行为去长期积累,而再也不可能以任何戏剧性的方式去人为树立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和法官有没有卡通代言人,其实也很不重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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