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难以兑现的法规

2010年10月09日 08:01   来源:红网   石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捕等手段,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做法”;“该立案的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等等。(10月3日《现代快报》)

  我要开门见山地指出,上述规定是一个多余的荒唐的难以兑现的而且忒富搞笑意味的法律怪胎。尽管我是法律界的门外汉,但是,社会基本常识却让我一目了然这个“红头文件”的悖谬。

  其一,“规定”是“叠床架屋”。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将自己的执法行为置于检察院的监督之下。对于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等种种违法违法行为,检察院有责有权进行监督纠正,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根本无须最高检和公安部再联合发文瞎罗嗦。“规定”如同“叠床架屋”,多此一举。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只能表明,他们以往没有很好地遵守宪法,或检察机关检察缺位乏力,或公安部门违法拒绝检察,现在想通过发个“规定”来拨乱反正。对于这一点,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解释时已经泄漏了苦衷:“《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的如此表述,无异于在向全国人民“诉苦”呀!“某种原因”让检察机关“难以监督”,说明宪法被亵渎了。我以为,即使为了拨乱反正,那也用不着和不应该再由该两家联合颁发“规定”,只需要求各级深入学习和切实贯彻宪法精神就可以了。你们的“红头文件”,在客观上,只能彰显你们僭乱,暗示国人,没有你们的多此一举的“规定”,宪法屁都不当,你们的“红头文件”高于宪法。

  其二,“规定”继续“违宪乱政”。依照上述所说的宪法原则,最高检是法定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对各级地方公安部门有权监督,就是对中央政府所属的公安部,同样有勿庸置疑的监督权力。即便这个“规定”需要发布,那也只能由最高检独家发布,也万不可与公安部联合搞。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联合发文确定和认可监督行为,怎么看都不伦不类,如同小孩过家家。这只能说明,监督者的怯弱,被监督者的霸道——我同意你监督,你便可以监督;我不同意你监督,你就监督不成。这凸现出公安部的“僭位越权”的面目,此实乃国家法治无序、权力紊滥的表现哉!

  其三,“规定”注定难以兑现。当下,公安部门“僭位越权”,凌驾于检察机关之上,已经成为中国官场的“潜规则”和普遍现象。或许是出于维稳重要性的需要,公安是维稳的主力军,必须提高其地位。全国各地权力组织资源的配置,几乎“一刀切”地把公安局长的官阶往上拔,或者进地方党委常委班子,或者兼任政府领导副职,或者兼做政法委书记。老百姓将这种普遍的怪诞现象,讥讽为“公安局长统管公检法”。公安局成了检察院的事实上的领导机关,在这种与宪法精神相悖的法律监督体制下,再让检察院去监督公安局,“下级监督上级”,岂不荒诞无稽,让人笑掉大牙、跌烂眼镜?所以,我可以断定,这个“联合规定”的效力将近乎于零,笃定“嘴唇抹石灰——白说”。今后,检察院的头,该怎么“缩”还得继续怎么缩;公安局的头,该怎么“昂”还会继续怎么昂。检察院的“处境”不变,只能“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宪法原则难敌官场权力原则。

  末了呼吁,必须彻底纠正公安局长“统管公检法”的违宪现象,要让公、检、法遵照宪法原则,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公安局长就是公安局长,决不可以兼任上一级党政职务,官阶居于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之上,确需提拔重用的,应当先免去其公安局长的职务。否则,宪法精神必然招致亵渎,法治腐败无可避免,法治社会无从可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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