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惩戒不力让领导下井规定屡落空

2010年10月08日 09:21   来源:千龙网   李记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施行。有关方面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

  前不久,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引发了不少讨论。那么,对类似的代班行为来说,如何才算是“严肃处理”呢?从《规定》的具体条文来看,第十九条细则为: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细则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细则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罚款、关闭、禁任,这是《规定》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给出的惩戒。仔细阅读列举的这三则条文,我们不免生出相似的担忧:在没有新的“严肃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没有发生事故时“领导不下井”仅处以罚款的条文,能否阻止煤矿领导的“代班对策”?能否真正引起煤矿方面对安全生产的足够重视?

  再看煤矿方面给出的监督“领导下井”的举措,无非就是提前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排班表、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员、实施安全调度室负责制、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督并时不时进行暗访和摸排……经验告诉我们,真正能够起到作用的,应是矿工们依据领导带班下井排班表进行的监督,但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矿工们能有多少举报的积极性?接受举报后,相关部门又如何调查核实煤矿方面的“口风一致”甚至是协同作假?

  以此观之,要想确保煤矿领导下井落到实处,在加强监督方面应该有所加强。比如说,在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矿工举报的积极性;同时,使安全调度室的工作公开、透明,确保煤矿领导下井的打卡、出勤、测酒、检身等信息,即时为矿工所知。同时,在加强惩戒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有关方面最好能以出台附加条款的形式,增加对诸如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惩戒力度——既然强调了“严肃处理”,就不能流于口头表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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