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的修辞

2010年08月10日 06:55   来源:长江日报   肖擎
    新闻:7月31日上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8月9日《工人日报》)

    广告用语作为公共空间的文书,自有规范的必要。不过海南的这些禁用条目还是可以分而视之。尽管有的广告商未必是刻意使用错别字,但禁用是理所应当;广告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简化字,不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可用情形之中,近年也多被各地禁用;但对于篡改成语一举,一禁了之未必是无疑义的。

    篡改成语,按现代修辞学奠基人陈望道的说法,就是“仿拟格”。简单讲,仿照别人(主要是前人)的话或现成词语的形式改造成相类似的话或词语,或讽刺、或幽默,或达特别之意境。作为一种修辞法,并非每一个人都能运用自如,用得好锦上添花,用不好就弄巧成拙,日常语言如是,广告用语更是有高要求。的确,广告用语里有差的,用的极为尴尬,但一些无伤大雅,并不“三俗”的篡改,是否也一并禁之?用出了不好的社会影响,自当禁止,但如果只是能力不行水平不够,是否也要一网打尽之?这个真可以斟酌。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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