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能否杜绝“躲猫猫”

2010年05月01日 10:11   来源:新华网   李克杰

  历经四审,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9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有许多亮点,其中在举证责任上明确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4月30日《法制日报》)

  去年以来陆续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噩梦死”、“摔跤死”、“洗脸死”等一系列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无疑是推动举证责任倒置写入国家赔偿法的原因之一。在这些事件中,集中暴露出一些羁押场所管理混乱、设施落后、管教人员责任心差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更深层次的监所体制问题。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大羁押机关的责任,有利于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监督,也有利于强化羁押场所内部管理,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倒逼羁押场所健全监管设施,提高管理技术和水平,从根本上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仅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彻底杜绝类似“躲猫猫”“喝水死”等非正常死亡或伤害事件。一方面,法律条款本身规范的范围过小,仅限于被羁押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两类情形,而一般伤残等还没有包括进去,这将给羁押机关逃脱责任留下了一定空间。

  此外,现行羁押场所的管理体制,也有可能严重影响羁押机关举证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在现实中,儿子出事、老子调查、爷爷监督的情形并非没有,“护犊子”心态是重大事件调查过程中的主要阻力。监控录像随意编辑、调查结论随意操纵,甚至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之前就先入为主地下结论等,缺乏公开透明和外部监督的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履行难保不走样。

  要切实减少我国羁押场所的非正常事件,主要工作之一是应彻底检讨我国现行的高羁押率的羁押制度。高羁押率必然造成羁押场所超负荷运转,而人满为患将导致管理跟不上,客观上加大了羁押的风险。在笔者看来,举证责任倒置体现法治进步,但要想治本,羁押相关体制和制度的综合改革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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