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月都有任务,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每个中队连拘留人数也有明确指标。交警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写检查。”近日,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一位交警向记者投诉,称该县交警大队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对执法进行任务规定,导致交警执法时“逢车必查”。(3月17日《安徽商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显然,灵璧县交警部门此举是不合法的。
交警执法的本义是对违法行为纠偏,即使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拘留,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此推之,对交警执法绩效的考核,应重点考察执法结果,而不是将简单的数字作为标准。同时,违法行为的发生本身就具有随机性,执法数量无法强求,拘留更应慎之又慎。如果简单按照指标去执法,是不是违法行为尚未发生,违法事实就早已预定?从这一点讲,此举是不合理的。
既然不合法也不合理,灵璧方面缘何炮制出此等劣质荒唐的执法指标呢?据一位交警透露,所谓的信息录入其实就是查处并罚款,每条信息意味着50元到200元的罚款,下达拘留指标也是为了罚款。由此看来,所有指标只是为了罚款进账,只要能保证罚款,法和理都可以完全不顾及。这种“雁过拔毛”的执法潜规则,难免让人联想起之前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至于拔下的“毛”是放在谁的口袋里,公众就不得而知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网上曝光了该县交警大队领导有4辆价值超过百万的坐骑。尽管该领导极力否认网友曝光的数字,但也承认了“使用了其中两辆”,没有价值一百万,也有五十万了。灵璧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一个交警大队领导居然有如此奢华的坐骑,不禁令人将此与荒唐指标之间产生联想。
不管最终这些荒唐指标得来的罚款最终进入谁的口袋,这种“雁过拔毛”式的执法逻辑是有违法理、有违公平正义的。它损害的不仅是民众权益,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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