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商发出133.42万元罚单,达芬奇却直言“不服”后,上海市工商局在微博回应达芬奇的质疑,表示部分产品不合格是依据法定权威检测机构的鉴定而作出的结论,工商将依法应诉。而达芬奇随后又针锋相对地对工商说法逐条再回应,双方通过微博互相批驳,打起“口水仗”。(12月25日《新京报》)
法治社会有一个起码的原则是,必须赋予被执法者有充分的辩护权或者说申辩权,这是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和透明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被上海市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达芬奇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自己的申辩权。
平心而论,在认真围观了上海市工商局和达芬奇公司的“口水仗”之后,一个直观印象是,达芬奇公司的“不服声明”,较上海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以及微博回应更专业和细致,至少其在对上海市工商局的每一项处罚提出不同意见时,明确列举出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执法者的处罚行为为什么是不适当甚至是错误的。反之,由于无法搜索到上海市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全文,仅从上海市工商局的公开回应来看,其对处罚的说明失之空泛。
比如说,上海市工商局在对外表态时,援引法律规定时说的是“有关规定”,同时将达芬奇公司所有诸如未配备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部分产品经检测有部分指标不合格等行为,笼统地放在一起,作为一个违法行为来实施处罚。从执法的角度看,这样的执法具有随意性,因为其并没有明确地告诉被执法者究竟哪一行为违背了哪条法律规定,对这一行为处以惩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等等。
应该说,一些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真细致地就被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给出明确的“处罚解释”。久而久之,这样的结果就是,一方面,执法者执法的随意性可能会大大增强,甚至有些时候会以更笼统的“根据法律规定”来做出处罚;另一方面,被执法者即便受到了处罚,也有可能是“口服心不服”,甚至是像达芬奇这样“心也不服,口也不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倒是乐意见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就执法行为多打一些“口水仗”,这不仅因为道理越辩越明,“口水仗”越深入,围观者就越能看清楚谁在“裸泳”,而且也可以对执法者的行政执法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直接督促行政执法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掌握得清楚一些、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再明确一些、对于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解释得再清楚一些。毕竟,只有有理有据的行政处罚才能以理服人。 (作者系职员)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