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2月22日《京华时报》)
有关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的规定,并非第一次,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类似规定,公众也大都知晓。此次国土部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乃是与上述法律接轨,在查处闲置土地上达成一致,并且细化具体情况,以缩减回避处置的空间。
不过,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此次国土部修订的对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办法,都并未有实质性突破,乃是延续以往的既有政策和法规。即便是细节上的“补丁”,也不够严谨,依然会给开发商留下“打擦边球”的机会。而且不管是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还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都要经过“批准”才能实施,而非达到标准就硬性执行。这样就会变成“人性化”处理,或者留下权力寻租空间,最终能否成行依然要看地方政府的“脸色”。
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行业税费数量庞大,在各地财政收入中占据很大比例。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依赖土地财政,对开发商也是另眼相待,往往会给出许多优惠政策,在调控期间亦要想办法营造宽松氛围,甚至阳奉阴违倾向维护开发商利益。因此,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一直进展不大,截止2010年底,全国还有18万亩闲置土地,其中有不少闲置时间高达十多年,亦有不少知名企业牵涉其中。可见,在清理闲置土地方面,其阻力有多大,执行起来有多难。
国土部所谓的新规,不过是装了旧酒的新瓶子,公众对此莫要过于乐观,在之前的法规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指望一个部门规定解决问题,不过是缘木求鱼罢了。可以说,在处理闲置土地和房地产业的种种违法行为中,并不缺乏法律,只是缺乏严格的执行力,以及地方政府的决心。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