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国内资本市场分红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加之在分红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发言权,导致很多中小投资者对分红制度“不太感冒”。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股权集中度非常高,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能力较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公司多年不分红,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现金分红政策上采取杀鸡取卵的超额派现做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对此,缺乏发言权的中小投资者往往能怒不能言。
火烧“铁公鸡”的政策,可谓好钢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发言权上使使劲,或许能事半功倍。在这方面,笔者建议,一要建立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二要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
股东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利益的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必须经过不同种类股东代表分别审议并各自通过后才能生效。在A股市场,股东性质可以划分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不同的股东在投资成本、投资目的、获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东类别不同,在分红政策的制定上实行股东类别投票机制,从而避免非流通股股东操纵分红政策,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
至于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可以借鉴美国市场的做法。美国规定:股东在提出提案时,必须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场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达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能否将规定行使提案权股权集合比例从5%降至1%或者更低?这样,当投资者对分红方案不满时,可以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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