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经济眼 > 正文
中经搜索

强制分红需做到“三个结合”

2011年11月14日 07:09   来源:京华时报    皮海洲
    从证监会推出的措施看,第四点颇具新意。即: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在成熟的股市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不过在我国股市中,由于新股高价发行,股权大量集中在控股股东与大股东手里,现金分红对于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意义相对有限。尽管如此,对证监会强调甚至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做法,笔者还是支持的。笔者以为,现金分红政策必须要有硬性规定。

    首先,把现金分红回报率作为发行人上市的标准之一,使现金分红与企业上市密切结合。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分红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固然必要,但如果仅局限于此,对于提高分红回报意义不大。例如第一家对分红事项进行提示的凤凰传媒,仅仅表示“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按该公司今年中报每股收益0.163元推算,其10%的年度分红仅3分钱,投资回报率只有0.27%,这显然无助于提高股票投资价值。因此,建议规定:现金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公司,一律不准发股上市。此举不仅可以让发行人重视现金分红,也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

    其次,建议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高管收入增加结合起来,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如果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30%,或现金回报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当年上市公司高管收入不得增加,当年股权激励资格相应予以取消。此举可避免上市公司对高管大方,对投资者吝啬。

    其三,建议把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进一步紧密结合。虽然现金分红目前也作为公开再融资的门槛条件,但非公开再融资却避开了现金分红,而且公开再融资的融资金额也与现金分红相脱节。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加强现金分红的强制性,即不论公开或非公开再融资,凡涉及财务融资的,其融资金额都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分红金额的两倍。如此一来,不重视回报投资者的公司将因此失去再融资的资格。为了再融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重视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

(责任编辑:王雅洁)

分享到:
延伸阅读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