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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再陷“致癌门”,消费者知情权再遭漠视

2011年11月04日 07:44   来源:红网   柏文学

    强生生产的婴儿洗发水2009年曾被揭发含致癌物,该公司表示会逐步停用,但是最新调查发现,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出售的强生婴儿洗发水仍含有致癌物质。强生对此回应称所售产品都已获当地监管机构批准,各种成分都是安全的。(11月3日《京华时报》)    

    美国的“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无疑是正确的。该组织曾于2009年查出强生生产的婴儿洗发水含有毒物质,包括可致癌的二恶烷及释放出甲醛的季铵盐-15。目前,该组织已联合包括乳癌基金会、美国护士协会及地球之友在内的25个环保和医疗团体,代表全球350万人致信强生,敦促强生在本月15日之前公开承诺在全球所有护理产品中弃用致癌化学物。谁要说这联盟组织针对强生含致癌物婴儿洗发水事件的处理不正确的话,恐难有说服力,难以获得大众支持。    

    强生公司俨然是正确的。两年前表示逐步停用,现在还在“逐步”之中。因为没有承诺“停用”时间表,所以“逐步”没有违约之嫌。再说了,强生公司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印尼、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所销售的婴儿洗头水,尽管仍含有毒物质,但都符合这些国家的强制标准,并得到当地监管机构批准。因而即使有毒,有错,自然不是强生公司的错,而是当地监管机构的错。    

    监管机构当然是正确的。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在标准方面,监管机构有权监督强生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儿洗发水,是否符合本国国家标准,但是不能自立标准,也不能拿其他国家的标准来监管。    

    制定国家标准的机构也许是正确的。婴儿洗发水的生产销售厂家,肯定不止强生公司一家,婴儿洗发水的国家强制标准,肯定不是专门为强生公司而制定。正如强生公司所言,一个国家对一只产品不能有双重标准。如果婴儿洗发水的国家强制标准提高了,使得强生公司不得再含有这些有毒物质,如同该公司在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以及日本、英国、南非等国家出售的同类产品一样。但是国内其他厂家也必须遵守这个标准,问题就来了,这现实吗?    

    事情好像很怪异,大家都正确,却有着对立面。那么能否退一步思考,各方都“正确”,可否看看谁更“正确”。大家不会反对,在事情的所有元素中,生命及其健康是第一重要的,婴儿洗发水的安全是第一重要的。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的所作所为,更有利于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所以,比较各方立场和作为,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无疑是更正确的。    

    笔者设想,如果婴儿洗发水的国内其他生产厂家,还无法升级到不含致癌物质的水平,如果因此一时还不能提高婴儿洗发水的国家强制标准,如果因此还不能胁迫强生公司产品不得再含致癌物质,那么可以也应该要求所有生产厂家,包括强生公司在内,在产品包装上写明更详细的成分,尤其注明是否含有致癌物质。这要求是实事求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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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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