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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的三重责任

2011年10月24日 13:1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可能就是脱缰的野马,既不经纳税人同意,也不向纳税人负责,大肆借款,无度挥霍,给纳税人带来不可想象的风险。

    中国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自行发行债务在争论中上路了。

    发行地方债务,地方政府需要对地方债务担负三重的责任,第一重责任,是对于纳税人的责任。

    政府发行债务,不过是对未来收入的透支。债务必须偿还,而偿还债务的资金,必定是将来的税金。既然政府借债必定以未来的税收作为偿还,那么,政府发债,也一定需要得到纳税人的赞同,必须向纳税人负责。

    政府发债必须得到纳税人的赞同,这点和征税必须得到纳税人赞同的道理是一样的。政府有没有必要借债,债款用于什么用途,必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在代议制国家中,纳税人的同意,也就是立法机关的同意,在中国,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政府发行债务,必须提请人大的审议,必须向人大说明发债的理由,借债资金的用途,将来的偿还担保等等。人民代表经过审议,予以同意,这样发行的债务,得到纳税人背书,将来要求增加税收用于还债,就具有合法性。

    得到纳税人同意的地方政府债务,其使用就必须向纳税人负责。向纳税人负责,意味着债款必须用于合乎纳税人意图的项目,债款的使用也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得到纳税人的监督,必须廉洁高效。

    目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缺少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其债务的发行,规避了《预算法》不许地方政府借债的规定,也没有向立法机关提交申请。债款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率,纳税人概莫能知。只是在一些贷款项目修建的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被媒体报道,受到舆论关注的时候,人们才发现,这些工程的建设资金来自借款,需要纳税人来埋单。

    在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的时候,地方政府尚且千方百计规避法律规定,大肆借款;在债款的使用上大手大脚,粗放管理。而在地方政府取得发债权后,他们能不能有节制地、为纳税人负责地使用这种发债权?这是人们普遍疑虑的问题。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可能就是脱缰的野马,既不经纳税人同意,也不向纳税人负责,大肆借款,无度挥霍,给纳税人带来不可想象的风险。

    地方债的第二重责任,是对于债权人的责任。

    政府举债靠的是政府的信用,那么,政府的信用靠什么来建立?政府怎么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偿还债务,不会违约?地方政府发债,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必须强化对债权人的责任,来建立政府信用。

    中国地方举债,始于满清末年袁世凯在直隶发行的公债,由于人们对于地方政府的债信没有信心,袁世凯借不到期待中的款项;民国后地方政府大量举债,但是一些政府言而无信,既存在强迫摊派的事,也存在赖账不还的事。甚至就是今年,云南省高速公路出现债务危机,停止还本,引起严重关注。这就是说,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既不可能发行钞票,又无税收立法权增加新税以偿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力偿债而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地方政府向债权人负责,最根本是提高政府的财务透明度,向社会完全公开政府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债务担保措施,让打算投资地方债和已经购买地方债的人们,有充分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第三重责任是对于子孙后代的责任。借贷是对未来收入的透支,一些长期公债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予以偿还,需要子孙后代为今天的债务埋单。今天的决策者可能乐于借债花钱,把偿还的义务推给后来人,而后人无法对于今人的决策表达赞同和制约,因此,后人是被迫地为前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这样,今天的政府举债尤其应该考虑到后人的负担问题。

    以上是地方政府在发债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三重责任。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三方面都未能让人乐观,这是地方债的风险之所在。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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