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把收费公路当摇钱树

2011年10月19日 06:46   来源:羊城晚报   王则楚
    报载,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第一阶段摸底调查已于8月底结束。按照要求,各地摸底情况近期将对外公布。从日前已经公布的北京、上海、山东等12省市收费公路摸底调查结果显示:12省市收费公路累计债务余额7593.5亿元。收费公路2010年收费额为1025.7亿元。

    如果收费公路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承诺,全部公路收费除了必要的收费成本(一般不得超过5%)之外,都用于还贷的话,即便加上利息,10年到15年就应该可以“还贷结束,还路于民”。但实际上,收费公路中经营性公路是占了绝大部分。其修路建桥的目的已经由“路通财通”的服务社会,变成了牟取暴利的企业欲望。

    此次公布的调查结果中,“2010年经营情况”包括收费额、还贷额、养护支出、运营管理支出、稅费支出、折旧或摊销及其他支出。这里面大有文章!由于各种费用支出巨大,用于还贷的款项因而大打折扣,以北京为例,收费公路816.3公里中仅仅只有52.8公里是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93.5%都是经营性公路。北京市收费公路欠款439亿元,2010年收费59.7亿元,用于还贷仅20.6亿元,只占34.5%!

    公路是政府为国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公益性不得随意改变。公路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行政权,政府不得用以谋利,更不能把收费公路作为摇钱树。公路本来应该由政府利用税费、财政收入来修建,无偿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现在通过贷款修建,还由企业经营,政府还收税费显然是不合适的。使用车辆的公民已经交了税费了,若从收费公路的通行费里再收税费,就是在对他重复收取!

    另外,公路的养护,车辆已经在燃油附加税中缴纳了养路费了,然而政府把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丢给了收费公路经营者,让公民在通行费里再次缴纳养路费用,这也是重复收费!

    至于“其他支出”等各项,只要是政府收入,都应该用于公路的还贷,用于各省市公路企业的还贷,这样一来,才可以克服政府贷款修路、经营收税、还能“节省”养路费的冲动。只有严格将收费管理成本限制在5%以内,按批准的收费年限平均的控制折旧的费用,保证收费公路的还贷金额,才可以制约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暴利冲动。

    公布收费公路的调查结果只是第一步,查清问题还公路一个“公”字,才是清理的目标。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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