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免税”条款税务局没看到

2011年08月31日 10: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梁发芾
    南京市地税局证实“月饼税”的征收确已持续多年。工作人员介绍,由单位发放的福利物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应被纳入个人所得来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现代快报》8月30日)

    南京地税局的解释,与前些日子北京地税局的解释一样,其征税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而在我看来,地税机关看到了于己有利的法条,对于己不利的法条(而且是效力更高的)却视而不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固然有针对个人实物收入而征税的规定,但这里的实物必须排除从单位得到的福利。《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免纳个税的。作为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算作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福利费的解释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解释没有涉及实物福利,但现实中单位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而不是货币福利,这是普遍现象。逢年过节单位给职工发一点实物以示慰问,其暖人心的意义大于直接发放现金。

    对此,财政部2009年下发通知认可“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通知认可福利费包括“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虽然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来解释个税法的福利费,层次有些低,但其解释属于部门规章,有一定法律效力,对于各地税务机关是有约束力的。

    也就是说,依据法规,福利费不能作为所得而征收个税,实物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福利费范畴,也应该免个税。中秋时节单位发给职工的月饼,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人们都毫无疑义地认为它属于单位发放的非货币的实物福利,它当然应该免个税。

    也有人指出,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而有些单位的福利费发放已经用尽了14%的额度,因此发放月饼时无法按照福利费列支,这样就不能享受福利费的待遇。这种情况是有的,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给职工的福利都是很少的,中秋能发一盒月饼者已属难得,将14%的福利费额度用尽而不得不在福利费之外发放月饼,这样的事有多大代表性?即使有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也只能针对这些企业向职工征税,而决不能向所有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月饼征税。

    现在征收“月饼税”和扬言要征收“月饼税”的税务机关,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解释于不顾,仅仅盯住个税实施条例中的“实物”所得需课税这一条款,就将征税的大手伸向企业。这种选择性失明,突出体现出税务机关征税的任意性、强横性和利己性。在税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知还有多少纳税人不明就里,被黑嘴曲解的法条侵害了利益,这比征收“月饼税”更加可怕。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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