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婚姻法解释三”来了,作为婚前无房产权的夫妻一方感到很不淡定,想通过重新确权来破解这一纠结,如果税务部门热情服务,只收工本费或免收费用为其办理加名,他们会感到政府很温暖、很人性,很可能会使一些人消除忧虑,加名之事不办也罢。然而,现在的境况大不相同,办理部门不仅没有对他们网开一面,而且还狮子大开口,100万的房产要收费一万五的契税,这房屋契税竟成了“妻税”!这不是趁火打劫、往纳税人伤口上撒盐又是什么?!
很显然,南京市地税部门是在自说自话。他们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难道地方税务部门对契税法规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难道契税征收对象的自由裁量完全由具体征收的税务部门说了算?
据《北京日报》消息,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对于已婚且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市民来说,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只需在房产交易大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更名即可,办理过程中并不需要额外缴纳交易税费,只需要交几十元的工本费。其他地区和城市也相继有办理加名不增收契税的新闻,为何唯独南京“别出心裁”?按说,如果应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新变化,确需征收新的税款,国家财政部门应出台统一的加名征收契税办法,而不是南京一家“因地制宜”。再说,从税收的正常逻辑上来看,婚前独立产权既有房产证,意味着已足额缴纳契税。而婚后的加名只是在“夫妻共同体”的产权变更,税务部门怎么能生吞活剥现行法规来与民争利?这不是对纳税人的“二次伤害”吗?
还要看到,南京“加名税”虽“师出有名”,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折射出很大的随意性,诸如执行时间、执行税率、按赠予形式收取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仅是口头告知咨询的市民:接到领导电话了,今天(8月23日)起开征!这从一侧面暴露出执法者为了雁过拔毛而任意肢解、“变通”法规条款、“曲径通幽”向百姓伸手的利益冲动。
“加名契税”,充当起物权时代的部门敛财工具,委实令人担忧。从围绕个税起征点的争议到年终奖金税计征方式的“伪造误读”之争,再到南京地税部门滥用房屋契税解释权,瞅准“婚姻法解释三”这一千载难逢的加税机会坐收“渔人之利”,其实质都是让利于民还是与民争利这两种截然不同税收理念的博弈。税务部门开辟新的税源多多益善,无可厚非,然而,当下民众负担不轻,税务部门岂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无视公众知情权,钻法律空子,变着法子与民争利?!期待政府财税部门对南京的“加名契税”给出一个权威说法。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