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图)

2011年08月25日 06:21   来源:西安晚报   刘义昆

 

    加名征税并非毫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问题在于:为何这一条款以前并未激活,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就立马被推上前台呢?这确实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夫妻间的财产纠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正因如此,《婚姻法解释(三)》才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在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了,其房屋权属并未发生明确的转变。譬如,夫妻双方还可能共同负担按揭,倘若离婚,按揭部分还要按照《婚姻法》进行分割,并非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简单确定归属。而倘若一辈子不离婚,这房屋权属就会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并不符合房屋权属转变的传统与现实。

    基于此,地方税务部门显然无权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笼统地进行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否征税,如何征税,是3%还是5%,不能由地方税务部门自说自话,而应由国务院给出更加权威的规定与解释。

    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长期“超重”,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此次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这其实是个隐喻,它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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