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律师贾方义向海南省高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发去《保护家园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环境公益诉状》,中海油和康菲双双成为被告,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两被告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等。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也宣布,将代表国家,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并开始征集一个由1家为主体办理机构、3至4家为辅助办理机构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
个人公益诉讼代表广大权益受到损害的普通公众,国家诉讼则代表受到损害的国家资源。然而,对于两者分头出击的前景,并不让人十分看好。
其一,个人推动的公益诉讼难以逾越法律的沟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法定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被拒绝于公益诉讼大门之外。正是在这条法律条文的顽强阻击下,我国大多数民事公益诉讼纷纷铩羽而归。一个可资借鉴的事例是,众所周知的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甘培忠、贺卫方、王社坤、严厚福、于谨源等人就曾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等为共同被告起诉,结果被法院以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
其二,官方推动的环境污染索赔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律师贾方义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两被告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在现实中,这个诉求就连国家主管部门也难以认可。公众不应该对最终理赔金额期望太高,中国不可能像发生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美国一样采取“惩罚性赔偿机制”。
从理性的角度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应当建立一种民间与官方互动的诉讼机制。倘若能把公民参与索赔的激情、智慧,与官方索赔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组建一支包括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诉讼团队,充分吸收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有理有利有节地向康菲及中海油提出索赔要求,不仅成功的几率大为增加,博弈的结果也可能更符合广大公众的期待。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