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房价最高罚3万无异于纵容

2011年08月15日 06: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
    住建部日前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些年来,各地房价普遍上涨,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即与部分房企存在囤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等行为有关。所以,尽快实现房价的稳定,除了需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之外,还需严厉打击部分房企囤积土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等行为。而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难以起到有效遏制部分房企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效用。正如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所指出的,目前房价动辄上百万元一套,3万元以下的惩罚显然相对过轻,威慑的力度不够。也正因为如此,在网友们看来,这样的处罚力度无异于是罚酒三杯。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存在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企仅仅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部分房企可能就会愈加不惮于实施这些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因为如果出现这些违法行为,仅仅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部分房企很可能就会宁可被罚款也要囤积土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而这无异于是在客观上对部分房企实施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起到了纵容作用,并最终走到了出台相关政策与规定的反面。

    其实,包括部分房企囤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在内各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其所以屡禁不止,说到底都是因为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得。就拿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与捂盘惜售来说,其通过这些违法行为所能获得的利益远高于区区数万元罚款,所以如此轻微的处罚力度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起到有效遏制作用。要能有效遏制房企囤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等行为,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因为实施违法行为之所失远大于其所得,如像有关人士所建议的,在没收存在违法行为房企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再处以违法所得一定百分比的罚款,如此才可能对部分房企的囤地、捂盘惜售与哄抬房价等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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