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央企海外资产监管的两份重要文件,近期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主导下“重磅”出台。这两份文件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月28日《经济参考报》)
央企负责人须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这样的规定深得人心,应给予掌声。央企负责人的薪水是个天文数字,且职务消费也是个“无底洞”,自然也应该对投资失误“买单”,如果老是赔了算公家的,赚了算自己的功绩,没有后顾之忧,不仅不利央企的发展,而且也让公众伤不起。凭什么央企负责人如此“牛”?现在好了,总算有个让其为自己的失误“买单”的规定了。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海外投资如此之多,不加强管理,怎么行?然而,有个“买单”规定,却并不表示人家一定会“买单”,如果变成徒有形式,也就毫无意义了。要知道,“罚酒三杯”的买单也是“买单”。
审计署报告表明,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投资损失似乎是央企戒不掉的“瘾”。审计署披露的央企项目亏损大多是本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投资,而据记者了解,央企在非主业的投资风险更大。不久前,邵宁在央企内部交流会议上指出,“一些中央企贸然进入一些不熟悉的领域,搞了一些并没有把握但投资非常大的项目,没有技术也没有队伍,现在非常被动。”可见,央企投资失误,是常有的事。
本来,对于海外投资,央企并不缺乏专家,并不缺乏智囊团,只要能够进行科学论证,真正失误的概率是较少的。而失误的许多原因,往往是一方面是因为私利,另一方面是因为独断专行。更有可能的是因为“故意”失误,最终使自己的“阴谋”得逞。而有了“买单”这“紧箍咒”,就大不一样了。不过,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执行。就审计署披露的17家央企存在的多项违规问题,国资委发言人表示,将规范职务消费、加强薪酬福利管理,推动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并不断增强透明度。目前这些央企已在按照审计署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的已经完成整改。央企违法犯罪也只是整改了事,而很有可能海外投资失误也只是“罚酒三杯”的“买单”。
要想使“买单”得到严格执行。那就首先,如何“买单”要规定得细致。难道仅仅是罚工资,还是要付其它的领导责任?其次,如何执行,谁来执行。这同样要事先规定。如果老是在内部进行,不向外公开,如此“买单”就毫无实质性意义,自然也减少不了海外投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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