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已经满一年,这份被称为“新36条”的文件是继《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又一份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等领域,被业界公认为是我国实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鼓励民键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的一座里程碑。然而现在的事实是,“新36条”实施一年来效果甚微(《东方早报》5月22日)。
其实,不用怀疑的是,无论是国务院颁布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的“前36条”,还是一年前颁布的这个“新36条”,可以说,其之所以会出现实施难的问题,原因实际上与“前36条”难以贯彻一样,其中关键就是存在垄断与既得利益的阻碍。
首先以垄断利益链条看,众所周知,与发达经济体国家的垄断现象不同,国内垄断行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相关的经济制度安排。而且还不得不要承认的是,在过去的30年时期里,这样的垄断制度安排已经在相关的经济行业造就了与之相关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就此而言,贯彻“新36条”实际就可以说一种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而且在结果上,这样的利益再分配势必要影响现有既得利益集团及与之相关群体的利益。所有以在此情形下,事实也正如人们现在所见,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就有了发起人要由银行“控股”规定;而在石油行业,垄断巨头也将原油进口、成品油零售主动权牢牢地抓在手里,并丝毫不容民间资本染指。所以归根结底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如果不能排除现有具有行政制度安排色彩的垄断阻碍与相关既得利益集团影响,“新36条”的实施的难不仅在以前、在目前存在,而且十有八九还肯定会在以后存在。
还有以市场公平角度讲,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虽然市场经济体制还远不能说完美,但其之所以会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就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进而能为提高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作出最大的贡献。对此具体就以现有的民间资本的市场公平来说,想在国内民营经济对社会就业与经济增长所作出的贡献已经超过50%的前提下,仍然还对民间资本作出种种的行业禁入限制,那显然,这样的限制就不仅仅只是一种对经济所有制主体的限制与阻碍,并且相当程度上还是一种市场不公,甚至于还是一种对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水平提升的阻挡。
所以,面对“新36条”的实施难问题,笔者对此真想说的是,如果不能割断与垄断相关的利益链条,国务院“新36条”不仅在过去、在目前,并且在今后还会面临纸上谈兵的尴尬。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