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谴责,不追责?

2011年04月18日 06:48   来源:京华时报    皮海洲
    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GDP增9.7%,3月CPI涨5.4%。虽然3月CPI创下2008年7月以来的新高,却并不让市场感到意外,因为早在一天前,有媒体就已提前报道了这一数据。也就是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提前泄露了。为此,在4月15日的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对提前泄露经济数据的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谴责是必要的,从大的方面而言,经济数据属于国家机密,提前泄露出去事关国家安全;就小的方面而言,经济数据等国家机密的泄露也涉及信息披露的不对称问题,违背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让提前获得消息的人从中获利。最明显的是2008年8月底,我国政府拯救经济的措施被外资机构提前获得,让它们从容地抄了中国股市的大底,而蒙在鼓里的投资者不明就里地把肉割在了地板上。 

    但是对提前泄露经济数据的行为仅仅给予谴责显然不够,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此次经济运行数据的提前泄露早已不是第一次了,而是第N次。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也已是第N次发出“严厉谴责”了。数据泄露——严厉谴责——再次数据泄露——再次严厉谴责……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听到过这么多次谴责,却几乎没有听到过追责。在涉密追责方面,我们有很多法律规定。根据《统计法》,统计数据在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密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一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憾的是,在经济数据外泄问题上,这些法律似乎成了摆设。 

    对于数据的外泄渠道,说法多多。但不管数据是谁提前泄露出去的,作为数据的采集和管理者,统计部门都是最直接的责任人,而国家统计局更应该是国家经济运行数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面对经济运行数据的一次次外泄,国家统计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谴责别人的同时,国家统计局更应该找找自身的原因。对经济数据的泄露问题,不能再停留在“严厉谴责”这样一个口头层面了,而应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查到底,严格追究泄露者的责任,泄露一次查处一次,以儆效尤。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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