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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个税起征点要有“超前”意识

2011年03月24日 08: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据媒体报道,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在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做进一步修改,预计3月底将再次上报国务院。据国税总局相关人士透露说,个税起征点将提高为2500元或3000元。“两会”期间不少代表、专家提出的“以5000元为起税标准”实行可能性不太大……

    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调整到多少才算合适?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应该调到5000元。被称为“最有良心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评价G D P质量的重要指标,征收个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按照目前国民的收入情况,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8000元。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使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中国现行的“个税法”,1980年9月制定,1993年10月、1999年8月和2007年12月三次修改,其立法宗旨是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按照个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取得的11类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涉及面最为广泛。10多年前,大多数工薪族的个人收入与个税法所要求的起征点相差甚远,现在则不同,由于起征点太低,以至于在经济发达地区,绝大部分工薪阶层都被纳入征税对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居民生活费用开支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数量也在增加。中国目前基尼系数离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只有一步之遥,尽管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数据存在疑问,有的甚至认为要大大高于此数,但无论如何,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个税起起征点仍停留在当初个税立法时期水平,无疑背离了个税立法“劫富济贫”的初衷,因此,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扣除标准势在必行。由此看来,将个税起征点设定在5000元,甚至8000元这样的“高位”,完全是依据当初“个税法”立法本意推导出来。

    从法理上讲,税收应该是中性的,能够用最小的税收行使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最好的政府。提高起征点是中国目前解决个税法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其最直接的理由就是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尽管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毫无纰漏。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法,严重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富人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大量流失,造成此种“薄贫厚富”的不正常现象,也暴露了中国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应该说,“个税法”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修订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是继续强化其“劫富济贫”的色彩,还是强调其作为政府的基本税收,更多地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功能上。毫无疑义,要解决个人所得税“贫富倒挂”现象,如何锁定高收入人群应是一个关键。但现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征收的方式、方法,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尤其是如果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定较低的话,实际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在深层次上暴露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因此,进一步加快“个税”变法的步伐,尽早修订个税起征点,才能恢复个税法原来“劫富济贫”的本意,让“个税”变法走出“贫富倒挂”的尴尬,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个税起征点设定上有点“超前”意识是很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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