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往后,举报有功人员有可能获得最高20万元的奖励——这是近日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新华网1月27日)
钱不好挣,如果能通过举报腐败,一下子得来20万元的“举报奖励”,弘扬清风的同时,又大大地鼓了腰包,实在是无比诱惑。但是,摆在那里的20万元恐怕是“只可远观、不可亵玩”。即便就是到了自己手里,也难以摆脱“好吃难消化”的命运。
纵观近几年来的腐败案,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大多是官场竞争对手相互拆台而暴露出来的,稍微与“民间”能沾上边的,又常常具有不可复制的传奇性——火灾烧出的腐败、小偷偷出的腐败、地震震出的腐败……对于公众来说,没有切实的接触腐败的途径,接触不到官场最前沿的情况,即使奖励再丰厚,也只是可望不可即。而纪检委面向全社会发布“悬赏令”的做法,恐难达到“民间反腐”的目的。
同时,即便有幸收集到了腐败线索,拿到了20万元的现金奖励,恐怕也是“好吃难消化”。办法规定得很清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者,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举报过程要求的是“实名举报”,在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来保证举报者信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含糊的规定,能否保证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法律还明文禁止贪污受贿呢?但是,受贿还不是屡禁不止?
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保证举报人的信息安全,这是一个方面,另外,腐败势力的强大,在民众内心造成的顾虑,也使20万元变成了“烫手山芋”。无可否认,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在加强,但是,腐败依然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暗流涌动,许多官员甚至历练出了反侦察能力。一例腐败被举报,谁能保证那些还没有败露出来的、相关联的腐败力量不会加害于举报人?在此背景下,再大额度的奖励,对于大家来说,都不过是“浮云”一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与其费尽心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倒不如想办法提高行政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越来越多的操作过程暴露于公众视野中,如此,不需奖励,即可达到监督、举报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