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农民时某在自己的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营运,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拉沙赚了20多万。他若想当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辛辛苦苦、提心吊胆8个月,里外里得倒赔340多万,平均每天亏损1万多。东窗事发,去年12月21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某无期徒刑,而他本人“对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悔过”。
拉沙赚了20万,得缴过路费368万,这组数据强烈刺痛了公众的眼睛,判决一出即引发激烈争议,人们或谴责法院定罪不合理,或抨击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无良、劫财”本性。面对争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对他量刑合法公正”。
的确,按照《关于审理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又根据《关于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由此看来,法院定罪确实有理有据。然而此番解释仍未能赢得舆论的认同,不得已1月14日平顶山法院宣布“因出现新的证据,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我看到从判决一出质疑声起到面向公众解释,再到最后重新启动审理程序,自始至终在面对公众舆论时摇摆不定的是本该坚持独立精神的法院。公路收费从属行政部门,事件一出,错步向前“背黑锅”的是屈从于行政权力的司法部门,而背后的罪魁祸首——公路收费制度却纹丝不动,静观我们的公、检、法怎么为这个“无良、劫财”的制度维护、解释。公路属于公共设施,修路费来自纳税人,是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谓公共设施是为公民提供服务的,而不是假公民之纳税钱赚公民之血汗钱。有专家称:“收费公路遍布全国,已成经济发展拦路虎。”媒体也曾报道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占全世界70%。
早在2008年网友帖曝山西“天罗地网”式收费站标识图,图上密密麻麻地标注着山西省几个市县的收费站,舆论哗然。而今,这个制度仍“岿然屹立”,还不断有人为它作注脚。
所以,该改的不单是法院判决,而更有罪恶的公路收费制度。否则,不仅恶制度得不到更正,受损的还有司法尊严。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