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老大”霸王逻辑,中消协动口更当动手

2010年12月06日 09:37   来源:红网   陈庆贵

  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引来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12月5日《新华网》)。

  12月1日,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行。新规规定:除了动车外,赶不上其他列车的车票将作废,不能改签;而原来普通列车旅客如办理改签,最晚可在开车后2小时。此举引发轩然大波。

  对“铁老大”旅客迟到票就作废火车晚点却不赔偿的霸王逻辑霸道条款,有法律专家指出:一方面,旅客迟到依“国家规定”(《合同法》),铁路有义务与旅客约定一个迟到之后退票或者变更的期限,铁道部却自己修订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作为部门规章充当“国家规定”自我授权,堪称目中无天;另一方面,“国家规定”白纸黑字合同违约应该赔偿,铁路运输却自释例外,可谓目中无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七项职能。其中包括: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显然,面对“铁老大”的霸王逻辑霸道条款,中消协不仅有“动口”的权力,更有动手的职责。

  早先媒体报道,从2007年度开始中消协将告别社会筹资,其全年所有运营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中消协在“吃皇粮”后,将不再定位于“受理投诉”的职能,转而以“消费预警”工作为主。经费来源和职能定位变革令中消协再次成为媒体焦点。有论者指出,这样的职能定位转变明显脱离中国消费市场现实状况,只会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恶化。对此,当时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表示,今后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由是观之,今次“铁老大”的霸王逻辑霸道条款,正是中消协出手履行承诺显示作为的大好时机。

  我注意到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将有关原规定修改为“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这意味着,如果乘普通列车的旅客没赶上列车其车票将作废。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民事关系,铁路部门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规定,这不合理。然而在我眼中,如是轻描淡写隔靴搔痒的“质疑”是非但不足以吓阻“铁老大”的霸气,更遑论消弭“铁老大”“象鼻子往里卷”的霸王逻辑和霸道条款。

  要命的是,多年来,每每遇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事件,消协只是充当了调解人或给予道义支持,不仅从未直接代表消费者将侵权方诉至法庭,甚至就连作为利益关联人而支持消费者也鲜有所闻。而在目下中国法律诉讼交易成本较高,集体诉讼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消费者维权真正困难恰恰在于事后消费投诉与权利保障;霸王逻辑和霸道条款之所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正是在于消费维权组织不能对无良企业进行有效惩戒或惩戒不力不能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既往事实昭示人们:多年来,面对此起彼落屡见不鲜的专家质疑和媒体诟病,中国的垄断“老大”们早已练就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特异功能和“任凭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的闲适淡定。因此我呼吁:对“铁老大”的霸王逻辑和霸道条款,中消协要动口更须动手!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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