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法律保障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2010年11月22日 07:55   来源:燕赵晚报   马龙生

  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累计余额已达1.25万亿元,覆盖人数2.36亿人。但是,面对不断高企的CPI,万亿基本养老金不得不面临缩水的困境。有专家称,现在养老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远不到2%,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损失几十亿元。(11月21日《华夏时报》)

  由于历史原因,眼下国家社保基金存在着巨大缺口,为了堵这些缺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专家学者,总在打着“从哪里刮钱”的主意。然而,本来已是提前透支的社保基金,在管理中还漏洞百出。前几年,上海市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竟先后将34.5亿元的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运营的方式拆借出去,给社保基金带来了很大隐患。

  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数百亿元。一向被认为是百姓“养命钱”的社保基金,在一些人眼里,只要有了过手条件,就决不会放过捞一把的机会。当前社保基金的管理权和经营权都属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明确的制约机制,就很难避免利益地方化、部门化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如果社保基金总处于沉淀状态,客观上又会存在保值难题。在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指数的今天,靠利息增值显然已成空谈。如果社保基金仅限于“看守与消耗”,就等于一天天在贬值;如果想让基金保值增值,就必须走投资这条路。别的投资风险,都可以以“交学费”的名义来开脱,而百姓的“养命钱”被用来投资,人们又很难接受这样的理由。

  基于上述原因,现行的社保基金,就需要一部专门的实体法,对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等予以明确,对操作层面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进行规范,并对社保基金的投资保值行为做出制度性规定,让管理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并要设定“不损本金”的底限等。此外还应明确,以国有背景推出的稳定性较高、具有多重正面效应、全社会予以公认的较好投资产品,应该优先考虑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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