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远非一劳永逸

2010年11月11日 09:04   来源:光明网   王传言

  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形成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11月9日 《第一财经日报》)

  住房保障法规范的应该是最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但仅仅依靠一部法律可能并不能收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为法律的出台仅仅给人们一个可以规定的范畴,但任何法律的出台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与法律原文的冲突。在该法的出台之前,有关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话题。而话题围绕的都是为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流向问题,它们没有流入该流入的群体而是流向了中高收入阶层或者官员阶层,这些现状的出现其实已经对该法的出台提出了严峻的要求。

  可以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土地的供给和资金的支持。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发展下,很少有地方政府能从一个积极的态度上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者。这本身就对于《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那就是当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直接启动问责机制将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资金的支持无疑也是需要政府的投入的,但是否允许民间资金的介入是一个疑问,因为既然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工程,那么,民间资本的介入之后会不会改变其性质也成为一个质疑的焦点。

  其实,《住房保障法》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从1980年起,中国城镇的住房制度改革前后经历试点售房、提租补贴、以售带租等阶段,终于在1998年全面驶上市场化道路。改革思路是打破行政供给格局,以住房私有化、市场化来解决供给短缺。2008年10月,《住房保障法》作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被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后,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在2009年初表示,将在年内提出住房保障法立法框架,形成初稿。

  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将明确“住房保障”的内涵和对象是提供给低收入困难家庭。而低收入家庭如何界定将是一个现实性的难题。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程序,这个难以界定的范畴将是权力寻租的领域,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一旦如此,保障性住房的民生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成为披着保障性住房而进行商品房交易的黑洞。这一点也是立法应该规范的焦点之一。因为在现实生活,政策的走样正是因为模糊造成的。

  其次,在该法律之后,政府的责任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住房保障法》应该把存在住房问题的人群都纳入保障,分层次建立体系。这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现实是,“政府已经被土地财政绑架了”。在现行体制下,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归地方政府所有。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地方政府在飞涨的房价中,通过土地收益和各类税费获益;反过来又缺乏足够的动力修建保障房,“在福利保障领域不作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理想上和现实中界定政府的角色问题是该法需要考量的问题。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就是《住房保障法》是否能够抑制现在飞涨的房价呢?这是一个值得拷问的问题。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到2003年确定房地产业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后,商品房的价格便开始飞速增长。而该法的出台对于飞涨的房价来说,最多的作用就是扬汤止沸。但无论如何已经看见国家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住房问题上已经动了脑筋,还是意识到民生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这才是《住房保障法》起草和出台的本源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