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应直接退市

2010年09月06日 06:58   来源:京华时报    皮海洲
    就在半年报披露完毕之际,深交所向证监会上交了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报告,建议及早明确地建立创业板不同于主板的退市制度。

    创业板推出快有一年了,及早明确直接退市制度细则对于促进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尤其是刚刚披露完毕的创业板公司半年报暴露出不少公司质量低劣的问题,因此更有必要尽早将直接退市制度付诸实施。结合创业板退市制度强调的“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特点,笔者以为,不妨将创业板业绩严重变脸的公司纳入到直接退市的范畴。

    当然,在这里有必要对业绩严重变脸公司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在正常情况下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连续两年业绩下降30%以上。又如,净利润少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的净利润累计少于1000万元。

    作出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与创业板公司的上市条件相对应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必须符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条件要求。如果创业板公司连发行上市的条件都不具备了,让其退市就名正言顺。

    让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有利于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创业板之所以出现大批公司业绩变脸现象,包装上市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或高价发行的目的,通常都会对上市前的业绩进行包装。因此,让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是对包装上市等造假上市行为的有力打击,对于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对《证券法》的完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出现造假上市的,一旦上市成功,监管部门只能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而不能终止上市,从而让造假上市者有利可图。让业绩变脸的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是对《证券法》的重要完善,也为主板市场打击造假上市行为探索了一条路径。

    让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因为这些公司上市的时间毕竟不是太长,一方面,公司的募资大部分还在,或者公司的主要资产还在,有钱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至少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没有将所持股份套现,不需要投资者为这部分股权买单。如果创业板在退市方面犹豫不决,一拖再拖,等到募资没有了,资产也掏空了,甚至大股东也套现了,再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困难就要大得多。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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