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老赖”的生存发展空间

2010年08月21日 08: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鲁 军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部《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老赖”的社会生存发展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令人关注的是在这部《意见》里中央纪委对治理公务员“老赖”的介入。《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这样的规定,当引起公务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碰”,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而少数公务员便与这“老赖”脱离不了干系。一是有个别公务员自己就是“老赖”。公务员也和常人一样,会与他人发生这样那样的民事纠纷,产生财产矛盾,成为“欠债”者。但“欠债”不还,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也赖账,“老赖”公务员便由此产生。二是有的公务员自己虽然不是“老赖”,但却为“老赖”说情、包庇,甚至干扰司法。某地有一位政府部门的处级干部,其兄因“老赖”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位处级干部竟然与众亲属围攻上门执行任务的办案人员,严重妨碍公务。

  公务员不能包庇“老赖”,更不能成为“老赖”,既是法律之规定,也是职业守则之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个职业守则更为重要。从以往很多情况看,公务员的“老赖”或护“老赖”行为,多系轻微违法之表现,受法律制裁的力度并不是很大。然而,却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不但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此次《意见》的出台,既提升了用法律治理“老赖”的严肃性,又加大了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在这个问题上的约束力。

  《意见》对公务员,尤其是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如何对待“老赖”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党依法执政的理念和原则。每一个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点,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从政行为。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老赖”现象之所以难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少数公务员无视法律,自恃手中有权,或者身处重要岗位,便将“欠钱”不当一回事,把法院的民事裁决不放在眼里。久而久之,“执行难”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今,有了这部《意见》,相信只要包括各级纪委在内的各部门齐心协力,治理“老赖”,尤其是公务员“老赖”一定会见成效。

(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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