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收费涨价合法,银行业协会越俎代庖

2010年07月28日 09:32   来源:千龙网   郭文婧

  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中国新闻网》7月27日)

  真是“银行是我开,价格随我意,要打这取钱,留下买路财!”银行业协会“合法合规”的说法,不外乎再一次充当呈现了银行的“霸王”心态和“嚣张”气焰,只会让消费者更加愤怒与恼火。然而,银行业协会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司法机关,根本无权下“合法合规”的结论。

  我想,银行业协会“合法合规”的依据可能是国家发改委价格司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因为《办法》规定:“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对此,著名财经评论家吴睿鸫7月26日在《新闻晚报》就举出了两条反驳意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效力远远大于作为行政规章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无权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必须征得储户的同意,否则合同的修改不具有法律效力。

  著名财经评论家杜宇7月27日在《21世纪经济报道》撰文指出,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加上广东发展银行,规模和税后利润占了中国银行业的80%,毫无疑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每次带头乱收费和涨价的也是这几家银行,因此,具有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即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拿《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当挡箭牌,就一定合法吗?在法理学上,向来有良法与恶法之争。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沦为银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条例,属于恶法,不具有具有实质的“合法性”。 法律本来就是以创制良法为目的,“恶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在法理上“恶法非法”,抗拒恶法本身就是正义的。

  现在,面对银行业协会“合法合规”的自说自话,我们千万别当真。但问题是,我们希望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协会的单方面说法进行厘清,也对银行擅自开列收费项目和涨价的行为拿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制办法。

(责任编辑:胡可璐)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