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廉租房惠民新政落到实处

2010年07月20日 08:27   来源:四川日报   杨洁

  省发改委拟定的《关于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共提出28项改革任务。《意见》在改善民生方面提到,百姓以后可自愿购买承租的廉租房,可拥有产权。

  廉租房“租售并举”的做法,肇始于贵州。2008年11月,贵州省安顺市在全国首次尝试。随后,甘肃、云南、安徽等地也相继推出廉租房销售办法。让困难群众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其初衷值得赞许。但是,由于这一举措牵涉面广,如何扬长避短,坚决杜绝潜在的寻利空间,决策者在出台具体细则之前不能不仔细斟酌考量。

  当前,探索廉租房租售并举的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部分城市,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廉租房是唯一全部依靠政府投入的品种。但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原因,政府财政并不充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在此情况下,若廉租房产权不能流动,国家投资在廉租房中的大量资金在房屋建成后处于沉淀状态,而廉租房建成后的维护管理仍将需要大量资金,这又成为政府的长期负担。因此,通过出售一部分廉租房,地方政府可以使有限的资金流动起来,以建设更多的廉租房,确实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一种探索,有利于解决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此外,有论者力挺廉租房租售并举的理由,认为此举能让特困人口也拥有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如果将这一点作为考虑重心,就会发现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国家对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定位,以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其中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则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也就是说,那些买得起廉租房的,应该具备一定实力,其身份又该如何界定;如果只卖给那些特困居民,要他们一口气拿出几万元买房,似乎并不现实。进一步说,低收入是个动态的过程,对特殊困难群体而言,他们最需要的是政府能保障其最基本的居住权益,而廉租房的价值就在于其具有保障层面的流动性。假如原先的廉租户因为变得有钱能买房了,那他们也就失去了享受公共资源对其进行补贴的资格,理应退出廉租房让更需要的下一批低收入群体入住,而不是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廉租房后获利。否则,即是对其他无力购买商品房的非特困人群的不公。

  事实上,在探索廉租房租售并举上我们应该有更为长远的眼光,必须看到土地资源稀缺与人口自然增长的矛盾。为了更大范围地保障贫困人群有房可住,政府手中就要有足够的房源用于出租。如果建设一批就卖掉一批,尽管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但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很可能在若干年后政府手中便无地可建无房可租,保障就会成为问题。另一个需要审视的是,从当前各地出台的廉租房销售管理办法看,除了保障对象不同,价格更低,这种用于销售的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已经没有明显区别。而经适房的腐败现象至今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难以杜绝,那么又如何保证这种利益寻租空间或许更大的廉租房不会吸引来更多的有权有钱群体,侵占廉租房,挤掉真正需要的特困群体?

  充分考虑利弊,方能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中尽可能扬长避短,确保良好初衷不在执行中变形走样。一个合乎逻辑的想法是,如果要推行廉租房出售,必须对供应对象严把准入审核关,同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谨防部分人借此寻租牟利。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为避免今后出现“无房可保”的局面,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廉租房租和售的比例,保证用于出租的房源数量是在增长。即使尽可能地做到了这些,仍然应该认识到,出售廉租房不过是为解决建设资金难题的权宜之计。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对落后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给予财政困难地区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保障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落实和当地财政的配套。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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